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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鍾宇嫣

  • 當事人
    楊琇惠楊家銘楊家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楊琇惠 楊家銘 楊家輔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惠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以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錦源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857-4 1 100 002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5953-2 1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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