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李淑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X-21853-8 1 300 002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5-NX-26408-9 1 45 003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29473-0 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