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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鍾宇嫣

聲請人
朱雅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寶翔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吳鴻鑫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8月10日 332,040元 ZX035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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