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僑舫

聲 請 人
童寶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鄉林建設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 賴正鎰 台灣土地銀行 西台中分行 113年7月23日 35,156元 240398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