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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僑舫
  •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 原告
    旭立興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旭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有限責任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盧綺音 三信商業銀行 進化分行 113年6月17日 21,625元 JA274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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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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