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
- 抗告人
- 尊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觀
- 相對人
-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娟
- 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4日始提起抗告,有該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