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簡佩珺

抗告人
尊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觀
相對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4日始提起抗告,有該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仲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