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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被告
林琇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因被告究竟為提起反訴或抵銷部分尚未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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