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1號
- 聲請人
- 洪于淇
- 相對人
-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5年5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至135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