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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異議人
債權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兼法定代理
債權人
人 李文仁
異議人
債權人
李佩宜
異議人
債權人
李東樺
異議人
債權人
李家福兼黃淑賢之繼承人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

第24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

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四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上

異議人與債務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

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國112年12月1

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四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

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異

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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