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
- 債權人
- 食科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請求金額663,016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