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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債權人
騰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霖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末未有聲請人騰億生技有限公司之印文,經本院於裁定通知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然債權人僅具狀更正其公司名稱,未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印文,是本件聲請殊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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