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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妏琪

蔡朝霈

簡宸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35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妏琪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蔡朝霈、簡宸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387,79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蔡妏琪自115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2,35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蔡朝霈、簡宸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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