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40號
- 債權人
- 陳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喬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各為何?。
㈡確認聲請狀末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並應說明利息起算日之原因。
㈣提供債權人及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登記資料。
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9,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車禍賠償同意書債務人願意承擔汽車賠償新臺幣5,000元所述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