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 債權人
- 馬健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利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美利方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9月10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4年12月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