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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債權人
馬健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利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美利方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9月10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4年12月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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