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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債權人
吳闓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白熊洗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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