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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債權人
俊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施作吊車工程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查聲請狀未附上證物欄相關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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