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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債權人
俊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施作吊車工程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查聲請狀未附上證物欄相關證物。)」,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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