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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林旆君
債務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義雄
債務人
林柏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7,168,020元,及其中⑴新臺幣5,226,325元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⑵新臺幣3,558,617元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⑶新臺幣90,90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⑷新臺幣5,83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⑸新臺幣17,783,078元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⑹新臺幣93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⑺新臺幣1,93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⑻新臺幣3,21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⑼新臺幣4,38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⑽新臺幣4,89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⑾臺幣8,33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⑿新臺幣11,60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⒀新臺幣1,560,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⒁新臺幣23,94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⒂新臺幣2,700,000元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⒃新臺幣400,000元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5.96⑵按年息百分之2.825⑶按年息百分之2.955⑷按年息百分之3⑸按年息百分之2.22⑹⑺⑻⑼⑽按年息百分之2.675⑾⑿按年息百分之2.8⒀⒂⒃按年息百分之2.675⒁按年息百分之2.925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⑵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⑶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⑷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⑸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⑹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⑺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⑻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⑼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⑽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⑾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⑿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⒀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⒁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⒂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⒃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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