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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

債權人
詹仁豪
債務人
蔡佳洵
債務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展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150,000元,惟僅就其中5,000,000元提出投資合約書以為釋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以中院漢非柒115司促9866號函命債權人補正請求逾5,000,000元部分之釋明資料。惟債權人迄未能就逾5,000,000元部分釋明,則前揭規定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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