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陳進文即陳廖月春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陳金竹、陳美華、陳美珍、陳進文四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由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請提出陳金竹、陳廖月春之出生別「長子」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