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6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5 日

聲請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又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098條第2項、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均有明文。是為受監護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時,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為之,此由家事事件法第176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法院為保護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改定特別代理人,亦可得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A03、A04之叔父,前經本院110年家親聲字第733號選任為A03之監護人,惟未成年人A03、A04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同為被繼承人A05之法定繼承人,就該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未成年人與聲請人利益相反,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及1098條第2項,聲請選任未成年人之嬸嬸A06、堂姊A07分別為未成年人A03、A04辦理被繼承人A05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戶籍謄本為憑。惟查,被繼承人賴玉梅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A03、A04、A08、A09、A10、A11、A12、A13、A14、A15。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臺中市○○區○○○段000○號(持分1/2)、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持分1/6)均由聲請人獨取得,而未成年人A03、A04僅與聲請人、A08、A09、A10、A11、A12、A13、A14、A15共同分配被繼承人A05之其餘存款,客觀上難認本件協議係符合未成年人A03、A04之利益。綜上,本件分割協議客觀上難認合於A03、A04之利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