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監宣字第20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聲請人
林杰
相對人
林誠
關係人
林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秀珠為受監護宣告人林誠辦理被繼承人林忠義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 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杰為相對人林誠之胞弟,相對人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均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被繼承人即兩造父親林忠義(下稱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相對人均為其繼承人,於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依法不能代理,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即兩造之姑姑林秀珠(女、00年0月00日生)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且有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表、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4號裁定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正。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與聲請人既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聲請人如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顯然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理,則聲請人聲請就該等事宜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而關係人林秀珠為兩造之姑姑,且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其所簽署之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在卷可憑,又據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相對人之應繼分已獲有保障。準此,本院認由關係人林秀珠擔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又本件特別代理人就任後,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執行其職務,俾維護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監…」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