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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聲請人
林振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善利承德建築事

業有限公司、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曾怡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相對人善利承德建築事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相對人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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