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11 日
- 原告林振豐、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林振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善利承德建築事業有限公司、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曾怡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相對人善利承德建築事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相對人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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