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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聲請人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夏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明修即松燁工程行、柯廷諺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事項內容及原因事實所述相對人簽發新臺幣832,000元、到期日民國116年3月15日之本票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新臺幣838,200元之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

㈡確認提示日為民國115年5月15日是否有誤? (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故到期日之前所為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陳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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