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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聲請人
程信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附表四張本票提示日「115.5.28」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5年7月12日為無效提示,陳報四張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提出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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