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2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康淑美
相對人
鄭叡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1,29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292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裁判費駁回,業已確定,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並經本院非訟中心查詢確認無訛。聲請人於前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292元,業由聲請人預納,依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揭說明,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另主張假扣押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部分,非本件訴訟必要之支出,且該部分之裁判費自應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判定由何人負擔,此部分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02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