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黃明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新鴻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7月12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鴻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帳載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未能如期編妥提請審查及承認,尚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0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