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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邢○○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邢○○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報特別代理人人選、該特別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正本。

五、請敘明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事務「繼承事宜」之具體內容為何,是否係指辦理被繼承人邢○○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聲請事項及提出之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應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註:若僅辦理繼承登記毋庸選任特別代理人)。

六、若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事務為被繼承人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應提出被繼承人邢○○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七、若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事務為被繼承人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相對人乙○○分得之部分不得小於其應繼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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