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李玉琴
原告起訴欠缺訴之聲明,目前聲明為:「要求被告返還遭侵占之
借名登記之房屋以及侵占金錢」(第61頁民事起訴狀),且陳報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6萬元,也未
繳費,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18日、115年1月
9日、115年4月21日命補正(第39頁、第121頁、第151頁),原告
均未能補正,故本院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補正(若115年7
月1日收受送達,應於7月2日補正),逾期未補正逕行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