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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李玉琴

原告起訴欠缺訴之聲明,目前聲明為:「要求被告返還遭侵占之

借名登記之房屋以及侵占金錢」(第61頁民事起訴狀),且陳報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6萬元,也未

繳費,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18日、115年1月

9日、115年4月21日命補正(第39頁、第121頁、第151頁),原告

均未能補正,故本院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補正(若115年7

月1日收受送達,應於7月2日補正),逾期未補正逕行駁回起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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