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佳伶

聲請人
劉金郁
相對人
力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玉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7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聲請人訴之聲明第1、2項依序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應回復聲請人原職位及給付薪資與法定遲延利息,其前開聲明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聲請人民國64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亦即以其5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聲明第2項尚應加計自115年2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3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為新臺幣(下同)2,4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職是,以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29,000元計算共5年薪資後,核定聲明1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42,495元[計算式:(29,000元×12個月×5年)+2,495元=1,742,49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利息外,應暫免訴訟標的價額為1,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572元(計算式:21,858元×2/3=14,57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3元(計算式:21,975元-14,572元=7,403元)

(二)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以其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