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參加訴訟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吳倚丞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林秀慧、郭怡珍、郭怡靜與被上訴人蔡敏男、祥正環保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林秀慧、郭怡珍、郭怡靜與被上訴人蔡敏男、祥正環保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