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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羅智文廖聖民朱浩誠

上訴人
王笙庄
被上訴人
至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妮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8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410元,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於115年3月3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上揭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就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5年5月22日以115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命其於駁回裁定確定後5日內,依原一審法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於115年6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此亦有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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