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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抗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怡菁林依蓉賴秀雯

抗告人
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東都
相對人
鄭林錦雲

鄭銘輝

鄭雪英

鄭雪嬌

鄭淑娟

鄭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記載同案被告百分百純有機企業有限公司、榮發物流有限公司、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抗告人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且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民國115年1月2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817元,抗告人自毋庸重複繳納,則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有未洽,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請求數債務人負不真正連帶之同一給付義務獲勝訴判決,而各債務人均提起上訴時,倘其中1人已繳足應徵之上訴裁判費,他債務人自毋庸再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原審判決認定同案被告百分百純有機企業有限公司、榮發物流有限公司、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抗告人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乙節,有原審判決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各債務人均提起上訴時,倘其中1人已繳足應徵之上訴裁判費,他債務人自毋庸再繳納裁判費。

(二)榮發物流有限公司與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2月間一同具狀提起上訴,經原審於114年12月22日裁定核定上訴利益為3,845,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7元後,榮發物流有限公司與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5年1月2日繳足第二審裁判費69,817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及115年度簡上字第284號民事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審於115年2月25日以抗告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容有未洽。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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