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巫淑芳林冠宇蔡汎沂

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對於114年度救字第139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祥麟、陳宏益間損害賠償事件,分別由法官王怡菁等42人(名單從略)參與先前的訴訟審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案號114年度救字第139號事件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24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5年2月6日遞狀聲請,惟迄今仍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經駁回,聲請費用即裁判費500元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並補繳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及聲請費共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冠宇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