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對於114年度救字第139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祥麟、陳宏益間損害賠償事件,分別由法官王怡菁等42人(名單從略)參與先前的訴訟審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案號114年度救字第139號事件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24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5年2月6日遞狀聲請,惟迄今仍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經駁回,聲請費用即裁判費500元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並補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