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14號
- 原告
- 林秀華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政宏發支付命令,
惟經被告法定代理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如認未逾法定期間,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6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聲請支付命令所附之證據資料,須再提出按被告法定代理人送達址計算之份數,以便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