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陳文蕊
- 原告億承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億承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蕊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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