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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0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億承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蕊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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