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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泰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康博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告
陳津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7萬0,87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8,48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查系爭土地面積為1179平方公尺,其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1/12,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7萬0875元(計算式:1179×14500×11/12=1567萬0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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