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35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807元(計算式:976,024元+31,783元=1,007,8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