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黃國豪
被告
黃凱瑂

黃韋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萬813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8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於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5萬8800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萬88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115年6月5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萬9333元(計算式:2萬元÷30日×44日=2萬9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萬8133元(計算式:195萬8800元+2萬9333元=198萬8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