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34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被告
- 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芝
- 被告
- 洪岳鵬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岳鵬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4萬4,0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5,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8萬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67萬5,000元) 1 利息 5,167萬5,000元 115年5月22日 115年6月3日 (13/365) 3.75% 6萬9,017.98元 小計 6萬9,017.98元 合計 5,174萬4,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