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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秉賢

原告
李淳晟
被告
德昌國家林園B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清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完成德昌國家林園B棟社區屋頂(頂樓)全面防水修繕工程(含必要之拆除、重作及測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之意旨參照)。惟原告並未陳報本件預估修繕費用之金額,本院無從據以確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預估修繕費用之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補繳裁判費(試算網址: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另如原告未遵期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前揭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三、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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