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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3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游家淦
訴訟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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