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超群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9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謝惠雯 謝惠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2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9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謝惠雯 謝惠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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