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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原告
    魏巧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魏巧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林怡先、曾威豪、林莉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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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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