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魏巧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林怡先、曾威豪、林莉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林怡先、曾威豪、林莉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