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江韻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3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