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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9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周益慶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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