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賴秀雯
- 原告周益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周益慶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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