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69號
- 原告
- 祥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暉仁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浤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4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浤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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