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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祥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暉仁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浤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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