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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 原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鳳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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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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