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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郭旺松
被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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