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蕭曉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宗杰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